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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一家影城、一家酒店被查

发布时间:2024-04-19 07:10:31   来源:撲克王二维码下载

  1. 广陵区某厨具电器经营部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标准及警示标志的不合格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案

  2023年7月,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陵区某厨具电器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仓库内发现一批未标注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标准及警示标志的炉灶类燃具。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该批商品进行仔细的检测,通用结构和警示两项检测结果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规定的要求。涉案炉灶类燃具15种共计73个,货值金额3891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具73个,并处罚款9727.5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是关乎居民用气安全的重要产品,不正确使用则易引起燃气安全事故,甚至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重拳打击燃气灶具质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气安全。

  2022年10月18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宝应县某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印有“红三角”字样、圆圈加三角图形的假冒化肥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从南京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红三角系列苏陵牌”复合肥料200袋。当事人将圆圈加三角形和“红三角”字样进行拆分后使用,对上述复合肥料进行销售。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110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复合肥料110袋,以160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复合肥料32袋,销售金额共计1.722万元。尚未销售的58袋复合肥货值0.638万元,涉案金额合计2.3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冒侵权“红三角系列苏陵牌”复合肥料58袋,并处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当事人销售印有“红三角”字样、圆圈加三角图形的假冒化肥产品,属于典型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化肥产品对保证粮食稳产增产、促进农民增收意义重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销售侵权化肥的查处,有效遏制了农村农资领域侵权售假势头,维护了商标注册人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2023年2月24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仪征某影城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网络售票平台、收银系统平台均显示需购买3D眼镜。经查,当事人在某APP、网络购票平台销售页面中设置、发布有“3D眼镜收费”“3D眼镜请自备或前台购买”“影城不提供免费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等提示性内容。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3D眼镜共计2935副,销售金额1129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影院3D眼镜收费是一种不公平的条款,免除了电影院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经营者,为广大购买的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同时提醒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通过协商或者投诉的方式解决实际问题,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3月16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高邮市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经查,当事人为了更好的提高知名度吸引顾客,就在其微信公众号内的“门诊详情”栏目发布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美学瓷贴面、美学树脂补牙、美学瓷贴面修复”“拥有30年口腔全科治疗技术的高邮本地知名口腔门诊,拥有国际化全进口设备为你的牙齿提供高水准的快速诊治”等信息。其中,发布的题为《洗牙和牙周刮治的区别》《别点,点进来我只能给你送元旦大红包了……》的广告宣传文章,经核查均为虚假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广告是广告活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高发领域,严重失实的医疗广告宣传内容,可能误导公众购买虚假或者无效的医疗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打击,能够有实际效果的减少非法医疗广告的出现,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信息和服务,切实保障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2023年1月17日,宝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通报后,立即对当事人正在使用的36台电梯进行了检查,发现其中5台电梯存在运行故障却仍然接着使用。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存在运行故障的5台电梯,并于2023年2月10日前完成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停用了上述5台电梯并张贴公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及《关于电梯暂停使用的通知》。2023年2月9日,当事人完成上述5台电梯的维修并通过了江苏省特种设施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一旦出现事故,则无亡羊补牢可言,底线不容突破。市场监管部门秉持宣传教育与监管执法并举,在公交车等公共场所投放电梯安全科普视频,将电梯安全融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之中,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 扬州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案

  2023年5月31日,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经营的酒店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大堂经理的手机操作登录第三方平台链接,其酒店订房页面中显示“豪华大床房(商家政策:订单确认后不可取消/变更,如未入住,酒店将扣除全额房费)”等内容。当事人未审核第三方平台的服务政策便直接采用,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当事人的服务政策属于格式条款,当事人现场立即联系平台将服务政策调整为“入住当日18时前可免费取消,逾期不可取消/变更,如未入住,酒店将扣除全额房费”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仪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前网络预订服务成为常态,此类商家作为经营主体,要对网络平台的服务政策进行细致审核后发布,避免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该案的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风险,同时提高了经营者的守法经营意识。

  2023年4月6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芝麻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芝麻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实测值2932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芝麻油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乙基麦芽酚属于食品用合成香料,过量食用对人肝脏有影响,易引发头痛、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的还可能导致骨骼和关节提前脆变、癌变等疾病。该案的查办,督促经营者认识到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使用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主体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4月18日,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称当事人网上店铺销售护腕时,存在好评返现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为提高店铺好评率、吸引潜在消费者购物,购买好评返现卡若干张,随单发送,消费者收到卡片并对商品、店铺服务等进行好评后,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小额打款的方式返现2元给顾客。截至现场检查当日,共计返现27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后又对当事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未发现其仍存在好评返现行为。

  “好评返现”不仅扰乱了平台评价机制,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影响消费者的购买体验。平台与监管部门形成联动,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做好相关法律的普法宣讲,提高消费者辨别违法行为的能力,让消费者认识到好评返现的危害性,坚决好评返现活动。

  2023年2月22日,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对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称东北长粒香大米” “散称扬州大米” 均为普通大米,并非氛围牌上宣传的有机大米,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经查,当事人购买氛围牌时未能及时检查宣传语,导致商品实际情况与宣传不一致。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散称东北长粒香大米”458kg,违法所得2738.84元;“散称扬州大米”516kg,违法所得为2053.68元。违法所得共计4792.5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将“有机”宣传牌立即撤除。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人们的健康安全意识日益增强,有机食品越来越受到公众喜爱。消费者无法切实了解到有机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在购买此类商品时要认清包装上是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同时警示商家在销售有机产品时要对其宣传内容进行仔细核对,避免误导消费者。

  2023年6月7日,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高邮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第四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8只规格为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已经充装完成,其中瓶身无二维码充装信息标识牌的气瓶有5只,瓶身二维码充装信息标识牌损坏的气瓶有1只,超检验期的气瓶有2只。经查,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活动是事关居民用气安全的头等大事,如操作不当,极易造成爆炸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气瓶充装环节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做到防患于未“燃”,拧紧燃气“安全阀”,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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